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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排放控制有望与世界接轨 “十一五”期间我国将进一步完善相关标准体系

标准号:科技标准司

2006-04-20 实施

2006-04-20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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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五’期间,我国将进一步完善机动车(移动源)排放标准体系,并把相关内燃机产品纳入体系进行污染控制,逐步使我国的机动车排放标准体系与世界先进水平接轨。”4月18日,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副司长罗毅在“北京2006内燃机可持续发展论坛暨第二届中国汽车动力系统国际论坛”上表示,我国将及时对机动车标准体系中的现有标准进行修订,并适时制订和发布新标准。

  据介绍,我国正在制订7个方面移动源的排放控制相关标准,它们分别是:重型汽车排放控制装置耐久性标准、重型汽油车(机)排放标准(第Ⅲ、Ⅳ阶段)、通用小汽油机排放标准(第Ⅰ、Ⅱ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及烟度标准(第Ⅰ、Ⅱ阶段)、摩托车第Ⅲ阶段排放标准、轻便摩托车第Ⅲ阶段排放标准和在用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排放标准(第Ⅲ阶段)。而在2007年到2010年间,将制订各类机动车更高阶段的排放标准。此外,还将制订摩托车燃油蒸发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点燃式发动机排放标准、船用柴油发动机排放标准、火车机车内燃机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噪声标准等。

  罗毅强调加强非道路移动源发动机污染排放控制的重要性。他说,我国目前非道路移动源社会保有量大,如挖掘机等施工机械。全国非道路机械产量已达到600万台(辆)/年,并且种类繁多、应用范围广泛。由于这些机械的排放未受控制,污染物排放状况恶劣。据统计,非道路移动源的NOx和颗粒物排放均较高,其中NOx排放约占整个移动源NOx排放的37%。而这些机械通常分布在城市建设施工工地,因此更加重了城市空气污染。

  2005年,我国汽车保有量已约达3300万辆、摩托车超过1亿台、农用车约3000万辆。而我国机动车碳氢化合物、一氧化碳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在2004年就已分别达到836.1万吨、3639.8万吨和549.2万吨。我国单车排放量明显高于国外,是美国同类型在用车排放因子的4~6倍。罗毅说,我国机动车增长快速,如果保持第Ⅱ阶段的排放控制水平,我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从2008年以后将会持续增长。因此,继续减少单车污染物排放量非常必要,应在2008年前开始实施第Ⅲ阶段标准。然后每隔3~4年继续加严,才能保持污染物排放量不再继续增长。

  按照2005年5月30日国家环保总局批准发布的GB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我国将分别在2007年7月1日和2010年7月1日实施相当于欧洲Ⅲ、Ⅳ阶段的中国Ⅲ、Ⅳ阶段排放标准。据测算,轻型汽油车从国Ⅱ阶段到国Ⅲ阶段,CO排放削减了约30%、HC和NOx排放削减了约40%;而从国Ⅲ阶段到国Ⅳ阶段,各污染物均进一步大幅度降低,CO排放削减了约56%、HC排放削减约50%、NOx排放削减近50%。同样,对于重型车,国家环保总局2005年5月30日批准发布的GB17691-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分别要求在2008年1月1日、2011年1月1日和2013年1月1日达到相当于欧洲Ⅲ、Ⅳ、Ⅴ阶段的中国Ⅲ、Ⅳ、Ⅴ阶段排放标准。据测算,国Ⅲ阶段和国Ⅰ阶段相比,颗粒物排放减少了70%、NOx排放减少了39%;国Ⅲ阶段和国Ⅱ阶段相比,颗粒物和NOx排放分别减少了30%左右。据统计,我国实施国Ⅰ、国Ⅱ排放标准以来(2000~2004年),约减少了555万吨CO排放、106万吨HC、151万吨NOx和4900吨颗粒物。(本报记者 刘蔚)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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