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188体育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要求,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88体育印发吉林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8〕9号)确定内容,我省组织开展了吉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普查对象是我省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移动源。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现已完成了我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任务,摸清了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污染治理情况等,建立了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现将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1、总体情况
(一)各类普查对象数量 2017年末,吉林省普查对象数量5.15万个(不含移动源)。包括:工业源2.57万个,畜禽规模养殖场1.09万个,生活源1.46万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227个(含协同处置单位);以行政区为单位的普查对象数量83个。
(二)污染物排放量 2017年,吉林省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51.40万吨,氨氮1.09万吨,总氮4.39万吨,总磷0.53万吨,动植物油0.45万吨,石油类542.87吨,挥发酚3.61吨,氰化物1.03吨,重金属(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下同)0.34吨。
2017年,吉林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15.70万吨,氮氧化物41.81万吨,颗粒物53.24万吨,挥发性有机物20.62万吨。
大气污染控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10.87万吨,氮氧化物26.87万吨,颗粒物36.38万吨,挥发性有机物15.09万吨。
2、工业源
(一)基本情况
2017年末,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2.57万个。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5位的地区:长春市0.71万个,吉林市0.51万个,四平市0.27万个,延边朝鲜族自治州0.19万个,松原市0.18万个,上述5个地区合计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72.37%。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3位的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0.34万个,非金属矿物制品业0.31万个,金属制品业0.18万个,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32.30%。
(二)水污染物
2017年末,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设施0.32万套,设计处理能力1163.52万立方米/日,废水年处理量4.68亿立方米。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93万吨,氨氮0.11万吨,总氮0.28万吨,总磷275.94吨,石油类542.87吨,挥发酚3.61吨,氰化物1.03吨,重金属0.31吨。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0.55万吨、农副食品加工业0.41万吨、食品制造业0.28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64.25%。
氨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化学纤维制造业246.22吨、食品制造业191.22吨和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176.84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氨氮排放量的55.84%。
总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859.62吨、农副食品加工业463.15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400.44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总氮排放量的61.54%。 总磷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83.28吨、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82.29吨、农副食品加工业43.76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总磷排放量的75.86%。 石油类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汽车制造业288.34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130.55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52.73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石油类排放量的86.88%。
挥发酚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79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1.49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24吨。上述3个行业排放量合计占工业挥发酚排放量的97.51%。
氰化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0.42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0.35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0.22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氰化物排放量的96.12%。
重金属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0.14吨、金属制品业0.07吨、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0.03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重金属排放量的77.42%。
(三)大气污染物
2017年末,工业企业脱硫设施1403套,脱硝设施395套,除尘设施7684套。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10.32万吨,氮氧化物11.20万吨,颗粒物33.08万吨,挥发性有机物6.24万吨。 二氧化硫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5.28万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19万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10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的73.35%。
氮氧化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5.82万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58万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44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氮氧化物排放量的78.93%。
颗粒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6.34万吨、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6.26万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6.17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颗粒物排放量的56.74%。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3.24万吨、通用设备制造业0.59万吨、汽车制造业0.52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69.71%。
(四)工业固体废物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2017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6221.97万吨,综合利用量2691.43万吨(其中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14.68万吨),处置量1594.25万吨(其中处置往年贮存量42.05万吨),本年贮存量1992.93万吨,倾倒丢弃量921.13吨。 2.危险废物。2017年,危险废物产生量242.24万吨,综合利用和处置量135.34万吨,年末累积贮存量643.86万吨。
(五)伴生放射性矿
调查结果表明我省伴生矿调查企业主要集中在东部山区,矿产种类较单一,以煤、铁和金矿为主;现场初测显示,2017年末,吉林省伴生矿调查企业现场γ辐射剂量水平较低,实验室分析结果表明,吉林省2家详查单位固体样中总U、总Th、226Ra任一核素活度浓度均未超过1贝可/克。
3、农业源
(一)基本情况 、
本次普查涉及农业种植业的区县67个,水产养殖的区县68个,畜禽养殖的区县71个,入户调查畜禽规模养殖场1.09万个。 2017年,农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35.46万吨,氨氮0.33万吨,总氮2.45万吨,总磷0.38万吨。
(二)种植业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流失)量:氨氮94.91吨,总氮3568.60吨,总磷107.77吨。
2017年,秸秆产生量为3868.58万吨,秸秆可收集资源量3438.03万吨,秸秆利用量2625.68万吨。
2017年,种植业地膜使用量2.24万吨,多年累积残留量0.84万吨。
(三)畜禽养殖业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35.41万吨,氨氮0.32万吨,总氮2.08万吨,总磷0.37万吨。
其中,畜禽规模养殖场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8.75万吨,氨氮0.17万吨,总氮1.08万吨,总磷0.26万吨。
(四)水产养殖业(不含藻类)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461.37吨,氨氮17.80吨,总氮120.16吨,总磷8.72吨。
4、生活源
(一)基本情况
生活源普查对象1.46万个。其中:行政村0.86万个,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3738个,储油库20个,加油站2280个。城镇居民生活源以城市市区、县城(含建制镇)为基本调查单元。
(二)水污染物
2017年,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4.00万吨,氨氮0.65万吨,总氮1.66万吨,总磷0.12万吨,动植物油0.45万吨。
其中,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5.90万吨,氨氮0.52万吨,总氮1.29万吨,总磷767.61吨,动植物油0.26万吨。农村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8.10万吨,氨氮0.13万吨,总氮0.37万吨,总磷390.60吨,动植物油0.20万吨。
(三)大气污染物
2017年,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5.38万吨,氮氧化物3.11万吨,颗粒物19.44万吨,挥发性有机物7.72万吨。
5、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一)基本情况
2017年末,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96个,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62个,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含协同处置单位)69个。
2017年,垃圾处理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废水(渗滤液)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24.66吨,氨氮23.69吨,总氮36.19吨,总磷0.79吨。重金属32.00千克。
2017年,垃圾焚烧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焚烧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9.58吨,氮氧化物24.93吨,颗粒物排放量2.59吨。
(二)集中式污水处理情况
2017年,城镇污水处理厂78个,处理污水10.09亿立方米;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10个,处理污水0.64亿立方米;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5个,处理污水23.59万立方米;其他污水处理设施3个,处理污水466.02万立方米。污水年处理总量10.78亿立方米。
2017年,水污染物削减量:化学需氧量28.33万吨,氨氮2.24万吨,总氮2.42万吨,总磷0.56万吨,动植物油0.26万吨。
2017年,干污泥产生量15.93万吨,处置量15.58万吨。
(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情况
2017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62个,垃圾处理量697.40万吨,其中:填埋490.11万吨,焚烧184.29万吨,其他方式处理23.00万吨。
(四)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情况
2017年,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含协同处置单位)69个,其中危险废物处置厂(含协同处置单位)61个,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8个。设计处置利用能力208.27万吨/年,实际处置利用危险废物55.66万吨。
其中,处置工业危险废物15.35万吨、医疗废物1.50万吨、其他危险废物0.15万吨,综合利用危险废物38.66万吨。
6、移动源
(一)基本情况
移动源普查对象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2017年末,统计汇总机动车保有量478.85万辆,工程机械保有量7.60万台,农业机械柴油总动力3011.44万千瓦,铁路内燃机车燃油消耗量29.72万吨,民航飞机起降架次10.71万次。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27.50万吨,颗粒物7238.16吨,挥发性有机物6.66万吨。
(二)机动车污染源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15.22万吨,颗粒物2974.31吨,挥发性有机物5.38万吨。
(三)非道路移动污染源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122807.11吨,颗粒物4263.85吨,挥发性有机物1.28万吨。其中:
工程机械排放氮氧化物27245.35吨,颗粒物1194.20吨,挥发性有机物0.32万吨;
农业机械排放氮氧化物78934.37吨,颗粒物2451.25吨,挥发性有机物0.87万吨;
铁路内燃机车排放氮氧化物16092.03吨,颗粒物600.40吨,挥发性有机物876.83吨;
民航飞机排放氮氧化物535.36吨,颗粒物18.00吨,挥发性有机物39.42吨。
注释
我省大气污染控制重点区域包括:长春市(含公主岭市)、吉林市、四平市、辽源市和松原市。
工业源普查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中41个工业大类行业的全部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不包括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代码为4620)企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生猪≥50头、奶牛≥5头、肉牛≥10头、蛋鸡≥500羽、肉鸡≥2000羽)、水产养殖业(不含藻类)。
生活源普查范围:包括城乡居民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民用储油库和加油站。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包括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和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
移动源普查范围: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以行政区为单位统计调查。非道路移动源包括飞机、营运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含机动渔船)。
营运船舶核算水域范围:包括内河及沿海水域。其中,沿海水域核算范围为交通运输部印发的《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交海发〔2018〕168号)中沿海控制区范围。
工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指污染物未经处理或处理后排入环境的量。
伴生放射性矿:指原矿、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1贝可/克的非铀(钍)矿。
挥发性有机物普查与核算口径:按照可统计原则,对部分行业和领域人为排放源进行了尝试性调查,核算范围包括工业企业燃料燃烧及重点行业工业产品生产工艺排放;城乡居民生活燃煤、餐饮油烟、家庭日化用品、城市新建房屋装饰、沥青道路铺装,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加油站;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不包括船舶)。
公报中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来源:吉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