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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量配网与非增量配电区域内发电企业按照《购售电合同》开展电费结算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1-03-31 来源:国家能源局

  问题:

  根据国家能源局2020年12月30日发布的《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国能发监管〔2020〕79号),其适用范围为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包括地方电网、增量配网)按照购售电合同开展的电费结算。增量配网企业与省内非区域内发电企业签署《购售电合同》,是否可以由增量配网企业按照文件与发电企业单独结算上网电费,再与省级电网结算输配电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留言时间:202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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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

  《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国能发监管〔2020〕79号,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包括地方电网、增量配网)按照购售电合同开展的电费结算。其中,电网企业是指“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或供电类),从事输电或供电业务的企业,包括增量配电网企业”。增量配电网企业拥有供电营业区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并应履行相同的责任和义务。电费结算应采取国家规定的结算方式,在购售电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

  答复时间:2021.3.25

  答复单位:监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