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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煤炭工业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1-08-17 来源:国家能源局

关于加强煤炭工业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的意见

(煤炭工业部 1993年8月11日发布 煤办字第[1993]220号)

为加强煤炭工业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严格把好科技成果鉴定质量关,避免重复鉴定,根据国家科委有关科技成果管理的文件精神和当前煤炭部科技成果管理的现状,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煤炭工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煤炭系统的科技成果管理工作,其科技成果管理内容包括:科技成果的鉴定、登记、建档、申报、奖励、保密、交流和推广应用。

二、根据国家科委规定,煤炭科技成果鉴定可采取专家评议、检测、验收鉴定等形式。符合有关规定的也可按视同鉴定办理,视同鉴定必须由部科教司审批后方生效。

三、科技成果鉴定管理的主要内容:

1.列入国家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煤炭工业部科技发展计划的重点项目,均由部科教司组织鉴定或委托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鉴定。鉴定证书由部科教司颁发,加盖煤炭工业部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

2.列入煤炭工业部发展计划的一般项目,由科研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部各司、部属专业公司、省局、煤科总院)组织鉴定、颁发鉴定证书。鉴定证书的组织鉴定单位意见栏中若需盖煤炭部科教司司章,则应事先到部科教司办理委托鉴定手续。

3.部科研计划外的科技成果,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鉴定、颁发鉴定证书。若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技术水平高,有推广前景,可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部科教司组织或委托鉴定。

4.申请部科教司组织或委托鉴定项目的程序是: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的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一式三份与全套鉴定技术资料报部科教司审批。部科教司在一个月内,对组织或委托鉴定有关事宜作出答复,并发给鉴定委托书,鉴定证书盖章后生效。

5.在京部属单位所有需要组织鉴定的项目,均由部科教司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鉴定申请书,在煤炭工业部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煤科总院主楼438房间)进行统一编号、登记。(编号为(××)煤部鉴字第(××)号和(××)煤(××)鉴字(××)号。为简便程序,所有鉴定证书印发不再另行文件。

四、按国家科委鉴定办法规定,鉴定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控制在5—13人。其中,组织鉴定单位的科技管理人员不超过2人;成果完成单位人员超过鉴定委员人数的1/4、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应占3/4以上。所聘请的鉴定委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熟悉本专业业务。涉及井下安全的科研成果,鉴定委员会技术负责人必须是熟悉煤矿专业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五、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讲究实效。鉴定委员会应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技术水平、资料完整性、实验数据准确性、经济合理性及推广前景等进行审查和作出综合性的评价,并对鉴定项目提出建议密级。鉴定委员对所鉴定的成果承担技术责任,鉴定技术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六、组织科技成果鉴定要精简节约,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廉政建设规定,包括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除国家科委规定的专家技术咨询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七、科技成果鉴定前存在争议的,必须在争议解决后才能提出申请鉴定。

八、凡煤炭系统自行研制的药品、医疗器械、食品与饮料、化妆品等四类科技成果,原则上由省、直辖市以上的医药、中医药、轻工行政管理部门和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组织鉴定。也可由项目完成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与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鉴定。鉴定负责人必须是这方面专家。

九、凡不符合上述规定进行鉴定的科技成果,均不予以登记、编号。

十、科技成果的申报、登记、建档和公布,仍按1986年煤炭部颁发的《 煤炭工业部科技成果管理暂行规定)办理。请各单位在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鉴定的科技成果按“规定”要求填写“科技成果报告表”并附鉴定证书两份报送到煤炭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同上),未经申报和登记的科技成果,不得申请煤炭部科技进步奖。

十一、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部科教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