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能源[2007]2256号 关于印发《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中央管理煤炭企业: 为加强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六日 主题词:煤矿 安全 管理 办法 通知 |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正文
关于印发《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2256号)
发布时间:2007-12-04
大中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