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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7-03 来源:中国政府网

发改价格[2006]1229号

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省(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疏导电价矛盾,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上网电价。

(一)为解决煤价上涨以及铁路运价调整对电价的影响,南方电网有关省(区)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广东省1.42分钱、广西自治区2.28分钱、云南省1.53分钱、贵州省2.06分钱、海南省1.04分钱。同时,适当提高部分低电价、亏损电厂的上网电价,有关电厂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六。

(二)对2006年底以前投运烟气脱硫设施且尚未在上网电价中考虑脱硫成本的统调燃煤机组,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后,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有关发电企业执行脱硫电价后,要切实运行脱硫设施。如环保部门在线监测结果显示电厂脱硫设施未正常运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取消其脱硫电价。

(三)为促进“西电东送”战略的顺利实施,将贵州省、云南省送广东的送电价格从每千瓦时0.28元提高到0.30元。

(四)为有利于引导中小水电结构调整,同意云南省对单机5万千瓦及以下新投产水电标杆电价试行上网丰枯分时电价,具体办法由云南省发展改革委制定,报我委备案。

(五)提高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省级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未安装脱硫设备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调整为:广东省0.4382元、广西自治区0.3618元、云南省0.2553元、贵州省0.2726元、海南省0.3724元;安装脱硫设备的机组(含循环流化床机组)上网电价按本条第二款规定每千瓦时加价0.015元。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六)电价调整后,发电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煤炭价格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

二、为缓解南方电网内各省(区)电网输配电工程还本付息压力,将广东、广西、贵州省(区)电网输配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云南省电网输配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6分钱。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南方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664号)中关于海南省销售电价“2006年每千瓦时再降低1分钱”的规定暂缓执行,以后用于疏导电价矛盾。

四、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为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决定适当提高电价,筹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南方电网有关省(区)电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提取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广东、广西、海南省(区)0.83分钱,云南省0.5分钱,贵州省0.63分钱。从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省(区)电网销售电价中每千瓦时再提取0.05分钱用于解决地方水库、水电站移民后期扶持问题。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提取范围为省级电网在本省(区)区域内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上述加价标准执行后,《国家计委关于核定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3]102号)停止执行。

五、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的要求,向南方电网有关省(区)电网除农业生产(含贫困县农排)用电外的全部销售电量、自备电厂用户和向发电厂直接购电的大用户收取每千瓦时0.1分钱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计入电网企业销售电价,由省(区)电网企业收取,单独记账、专款专用。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另行下达。

六、同意广东、海南、云南省城乡用电实行同价。农村电价降低的部分,由城市用户负担。

七、为解决以上电价调整对销售电价的影响,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有关省(区)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广东省2.87分钱、广西自治区3.33分钱、云南省3.16分钱、贵州省3.03分钱、海南省2.27分钱。各类用户电价具体调整标准见附件一至附件五。

八、城乡中小学校教学用电价格统一执行居民生活电价。对居民生活用电征收库区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同意云南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具体调价水平请云南省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召开听证会后,报我委核批,同时要采取措施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九、以上电价调整自2006年6月3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十、各地要继续严格执行对电解铝、电石、氯碱、铁合金、电炉钢、水泥等六类高耗能产业的差别电价政策,不得自行对高耗能产业用电价格实行优惠。要根据高耗能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利用价格杠杆淘汰落后的产能,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十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略)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日期: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