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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5-26 来源: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16号文件精神,结合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一)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出厂价格每吨均提高500元。其他成品油出厂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出厂价格水平见附表一。其他非标准品出厂价格由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供渔业、林业和农垦三个专项部门的汽、柴油价格按提高后的供军队用油出厂价格执行,暂不上浮。供铁道、交通、民航等部门专项用汽、柴油价格在供军队用油出厂价基础上,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由供需双方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参照同期市场零售价浮动水平协商确定。

(二)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按照出厂价格调整幅度等额提高。调整后的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格水平见附表二。

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及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成品油零售企业供渔业船用柴油价格按提高后的零售基准价执行,暂不上浮。

(三)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供系统外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批发价仍实行差率管理。在执行配送制的地区,批零差率不得小于4.5%;未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此基础上考虑运杂费因素合理确定批零差率的低限。

(四)液化气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用汽油出厂价格保持0.83-0.92:1的比价关系相应调整。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06年5月24日零时起执行。

(六)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将调整后的汽、柴油出厂价、批发价和零售价,抄送有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

公开发布汽、柴油的零售基准价和规定的浮动幅度,以及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制定的汽、柴油具体零售价。

二、继续抓好各项配套措施的落实,并做好相关工作

(一)各地要继续做好对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补贴工作,尽快将补贴资金兑现到补贴对象手中。中央财政对渔业、林业、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和出租车等行业的补贴资金由财政部另行下达。

(二)各地要综合考虑近两次成品油提价水平,研究并适当调整公路客运、农村道路客运价格和出租车运价,疏导成品油价格调整的影响。

(三)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根据上下游利益调节办法,平衡好内部利益关系,调动企业生产积极性。

(四)各地要综合采取调价、减负、补贴及打击非法运营等措施,确保出租车行业稳定。

(五)各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要加强对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协调工作,及时处理生产、运输和市场供应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成品油市场稳定。

(六)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安排好炼油企业的检修进度,努力增加成品油生产,做好生产和调运的衔接,必要时适当进口,确保市场供应。同时,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并及时向各地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报告成品油市场供应情况和价格执行情况。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价格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利用价格调整之机抢购、囤积的行为,打击造谣惑众、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八)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油品市场监测和管理,并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切实保持社会稳定。

附表:一、成品油出厂价格调整表

二、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格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日期:2006年5月26日